接上篇文章所读《韩非子》正文:

势重者,人君之渊也。君人者,势重于人臣之间,失则不可复得也。简公失之于田成,晋公失之于六卿,而邦亡身死。故曰:“鱼不可脱于深渊。”赏罚者,邦之利器也,在君则制臣,在臣则胜君。君见赏,臣则损之以为德;君见罚,臣则益之以为威。人君见赏,而人臣用其势;人君见罚,人臣乘其威。故曰:“邦之利器,不可以示人。”

人云“潜龙在渊”。权势的重要性,尤其体现在它是君主保障自身的最后底线。所以,人君之渊,也就是君主用来保全自己,甚至伺机待发,最终飞龙出渊的倚仗,这个倚仗即权势。

齐简公的权势被田成子获得,所以齐简公死,姜齐亡,田齐取而代之;晋国的权势被六卿瓜分,晋国亡,韩赵魏取而代之。

老子说,鱼不能脱离自己赖以生存和躲避灾祸的水潭,君主把自己的权势分出去就像脱离了水潭的鱼一样。

赏罚制度,是国家利器,权势在君主手里,就可以制服统治臣子;在臣子手里,君主就被臣子所左右控制。

君主要赏赐臣子,臣子就把赏赐分出一部分,以自己的名义来拉拢别人,或者“帮”别人“争取”君主的赏赐,来达到拉拢的目的。

君主要惩罚别人了,臣子就借着君主给的权势,或加重刑罚来树立自己的威严,或减轻刑罚来获取别人的感恩戴德。

君主不论暴露出奖赏还是惩罚的意图,都会被臣子拿来借势,或拉拢或树威,达成自己的私利。

所以,老子说,“国家利器,国家利器的施用意图,都不能给别人看得清楚明白,也不能让别人提前知道施行意图和方案。”

关于企业管理,我们的思考

法家提出的“依法治国”,前提是法度的有效执行。法家提出的办法就是集权化。一个国家拥有一个落地执行法度的权力机构,或者说君主,法度的执行需要一个统一的声音。而不是多个声音占据不同权力,相互倾轧,甚至一个权力多个声音抢占,不然法度的执行就成了笑话和空谈。

企业制度是严肃的,是不可轻易更改的,因为关乎企业的未来发展,尤其是涉及企业发展计划,如果多个派系团体轮流,甚至瓜分企业执行权力,后者推翻前者发展计划,争抢期间相互拉扯,朝令夕改乃至相互抹黑拖后腿,就成了家常便饭。

对企业内派系多的情况,如果不具备集权化的条件,退而求其次可以约法三章,设立以企业发展为优先的君子协定,避免朝令夕改和相互拖后腿。

原文多次提到赏罚制度,作为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,赏罚制度是约束和疏导企业正确发展的暴力手段,也是必须手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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